甚么是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?

甚么是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?

讲到投资,很多人都会觉得是高深学问,尤其是搞不清一些术语或专有名称,例如你可能会听过「单位信托」及「互惠基金」,但却不太明白其意思,最近更多了一个类似的新名称叫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。但大家不要误会,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并不是指基金管理公司,而是一种公司形式结构的基金︒

在香港,获证监会认可向公众发售的基金达2,000多只,当中包括在香港成立及在海外 (例如卢森堡及爱尔兰等基金中心) 成立的基金。这些基金按结构形式分类,可分为信托形式及公司形式两大类,例如单位信托基金(Unit Trust)就是以信托契约形式成立的基金;而互惠基金(Mutual Fund)则是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︒

在欧美等地,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甚为普遍︒所以,不少获证监会认可的海外基金均属公司形结构。但在香港,由于《公司条例》对减少公司股本及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等规限,香港的基金一直以来一般只会以单位信托而非公司形式成立。

引入新基金结构

为进一步巩固香港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,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引入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(于2018年7月30日生效)。换言之,除了信托形式外,本港的基金业界今后可选择以公司形式在香港成立基金。

所有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均须符合有关法例及监管规定才可以取得证监会的注册。例如 (i)结构上须有董事局(董事对委任他们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负有受信责任和须以谨慎、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责任)、投资经理(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作第9 类受规管活动) 负责履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日常投资管理职能、及保管人保管基金资产; (ii) 披露文件须符合要求; (iii) 遵守适用的投资限制; (iv) 遵从持续披露的要求等等。另外,若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向公众发售,必须跟其他向公众发售的基金一样(不管是采用何种结构),须获得证监会的认可(除非法例豁免)(注),及符合相关要求。

大家可以查阅公司注册处提供的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的资料,例如公司名称、法团成立文书、董事索引、注册办事处地址等。另外,证监会网站亦提供注册的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的名单。

投资者需留意,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基金,即使它获证监会注册及/或认可,并不等同证监会推介或认许该基金,亦不代表该基金适合你或其他投资者。投资前,应做足功课,了解产品的特性及风险。如有疑问,应谘询专业意见。

 

注: 除非基金获得证监会的认可或根据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得到认可豁免,否则不可以向公众公开销售。所以只取得证监会注册而未获认可的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」不可以公众人士作为销售对象,但可在有关豁免适用的情况下发售(例如是向专业投资者发售)。了解认可基金与未经认可基金的分别


2018年8月13日